抗震加固结构符合要求发表时间:2019-01-12 14:33 抗震加固结构符合要求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前,应按现行我国标准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》GB50023进行抗震鉴定。抗震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: 加固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综合确定,可包括整体房屋加固、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,并宜结合维修改造改善使用功能,注意美观; 加固方法应便于施工,并应减少对生产、生活的影响。 抗震加固的结构布置和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: 总体布局,应采用增强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方案,应有利于消除不利抗震的因素,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;宜减少地基基础的加固工程量,多采取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;尚宜考虑场地的影响。 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布置,宜使加固后结构质量和刚度分布较均匀、对称,应避免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。 抗震薄弱部位、易损部位和不同类型结构的连接部位,其承载力或变形能力宜采取比一般部位增强的措施。 增设的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,增设的抗震墙、柱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。 女儿墙、门脸、出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,不符合鉴定要求时,宜拆除或拆矮,当需保留时,应加固。 抗震加固时的结构抗震验算,应符合下列要求: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,可不进行抗震验算。 抗震加固时的结构抗震验算,应采用本规程中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验算,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不应小于1.0。 当本规程中未给出计算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参数时,可采用现行我国标准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GBJ11的方法进行验算,当采用现行我国标准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GBJ11的方法进行抗震验算时,其“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”应采用“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”替代。 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的取值,可按现行我国标准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GBJ11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的0.85倍采用,但对钢构套加固的构件仍按原构件的规定值采用 |